(内食药监办食生函〔2016〕1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3.09.2016  19:12

王东:

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建立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有制定请公开该档案具体情况。”的问题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我局正在研究出台指导、规范这方面工作的文件。

二、关于“接收举报投诉、政府信息公开的电子邮箱”的问题

我局未设置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用邮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建议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或登录我局门户网站www.nmfda.gov.cn\公众参与\举报投诉栏目,通过12331投诉举报系统进行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登录我局门户网站www.nmfda.gov.cn\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在线申请表申请,或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邮寄至我局办理。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