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01.04.2015 17:45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置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日前,自治区司法厅在全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范围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涉嫌重新犯罪的,组织或者参与群体性信访、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非正常死亡的,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假释或被收监执行的,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报到或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为危害国家安全或涉邪教、涉恐怖等敏感犯罪的罪犯的,是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调查处理的;媒体网络报道社区矫正工作负面舆情等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和过程及社会影响、调查处理情况、后续工作措施等。报告程序视紧急程度不同分为两种:24小时内旗县(市区)司法局、盟市司法局、司法厅逐级书面报告;8小时内旗县(市区)司法局书面报告盟市司法局,同时直报自治区司法厅。对需要进行后续处置的重大事项,旗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及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逐级向盟市司法局和自治区司法厅续报,直至处置完毕。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牢固树立重大事项必报意识,确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对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旗县(市区)司法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依照规定妥善进行处置,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努力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1.04.2015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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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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