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实施后呼伦贝尔地区首例暴力袭警案依法宣判

24.05.2016  14:56

  近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判处周某犯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该案上诉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维持对被告人周某的一审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电话报案至牙克石市库都尔镇派出所,称其朋友李某某被人打伤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出警。随后周某亲自来到牙克石市公安局库都尔镇派出所要求出警,民警杨警官与辅警栾某某带着被告人周某依法到辖区居民李某某家进行出警并对案件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杨警官与栾某某开车将醉酒的周某送回家门口,周某下车后将民警杨警官的执法记录仪抢走,并侮辱、谩骂、殴打杨警官,随后周某返回家中室内拿出菜刀及斧子追砍杨警官。杨警官多次劝阻无效后,在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鸣枪示警,之后周某被赶来支援的民警抓获。

  该案成为呼伦贝尔地区在《刑九》实施后首例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刑罚的案例,对于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不应采取辱骂、殴打等暴力措施。(通讯员贾玉萍 秦福来)

[责任编辑 赵文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