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友情搬运”广告 当心触碰新《广告法》

15.09.2015  11:43

  帮熟人在微信朋友圈发个广告,或者看到朋友圈好友发布广告进行转发,相信很多人有过这样“友情搬运”广告的经历。在大多数人的眼里,转发一则广告绝对不会引来什么麻烦。不过,随着9月1日新《广告法》的实施,在朋友圈转发广告的“好心人”应当小心了。因为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自然人也是广告发布者,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司法部中国法制宣传司官方微博“中国普法”转发的一则微博提到,林女士因为在微信上抢了一个红包,就帮发红包的朋友转发了一条面膜广告,谁知道另一位好友看到林女士的面膜广告后,觉得不错,就买回来使用。但因为这个面膜是三无产品,购买面膜的这位好友的脸部过敏了,要求林女士承担责任。最后,林女士只好自己掏腰包买礼物安抚了这位好友,这起因为朋友圈发广告引发的赔偿纠纷才得以平息。

  如今,在朋友圈内,各种广告已经屡见不鲜,销售的产品也是越来越丰富,化妆品、食品、鞋服、宠物……近日,记者在朋友圈看到一条销售中秋礼盒(某食品)的微信,据发布者刘女士介绍,她的一位亲戚在从事此类生意,因为正逢中秋,对方在朋友圈中发布了销售中秋礼盒的广告,出于好心,自己也帮忙转发了一条,觉得这是无所谓的事情。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刘女士这样帮熟人在朋友圈发广告的“好心人”并不少见。采访中,在我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吴女士就表示,如果她身边有需要发布广告的朋友,她也会毫不犹豫地在朋友圈帮助发布或者转发。也有市民表示,打开朋友圈,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广告,如果有朋友让自己帮忙转发广告,很多时候会碍于情面,有求必应。

  就此,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广告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时,新《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朋友圈发布或者转发虚假广告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刘律师介绍。

  刘律师表示,凡是在微信圈里向他人散布或转发虚假广告致人损害的,只要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新《广告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刘律师也介绍,作为广告的转发人,是要对广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转发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是货真价实的,所发布广告的产品和服务合法,并且内容健康,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一般情况下没有关系。他建议,如果对转发的产品质量不确定,自己没有使用过,最好不要转发。(记者 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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