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情”未果 丈夫敲诈获刑

05.12.2014  17:07

2014年8月,网名为“可怜虫”的韩姓男子在霍林郭勒市工露天煤业某企业工作期间,通过微信认识了霍某。与霍某聊天过程中,“可怜虫”多次开玩笑要与霍某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还多次相约外出见面。2014年9月初,“可怜虫”与好友赵某邀约霍某外出吃夜宵,不料霍某的丈夫刘某一直跟踪到三人吃夜宵的饭店。刘某的突然出现让三人不知所措,刘某认为霍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韩某、赵某进行了殴打,并提出要“可怜虫”韩某每与霍某联系一天,就赔偿一千元的要求。后在双方的“协商”下,韩某写下8000元的欠条,并借了1000元现金支付给罗某后,刘某才暂时作罢。

为继续取得余下的7000元,第二天刘某纠集十余人找到“可怜虫”韩某并将其带至霍市郊区进行了第二次殴打并强行索要剩余的7000元钱。后因“可怜虫”韩某的朋友到霍林郭勒市公安局报案,民警及时到场,才将“可怜虫”解救。此案后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对刘某等人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本人交出财物,行为方式中也常常伴随使用暴力加害被害人,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逼迫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本案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一是迫使被害人不得已而写下欠条并于当日索取了部分现金;二是被告人刘某使用了暴力,但因其使用暴力完全是出于气愤,并未对张某进行搜身劫取财物,只不过是为了让被害人写欠条,因此排除刘某等人犯抢劫罪的可能。被告人刘某在被害人张某写下欠条第二天又纠集众人再次殴打被害人并索要财物,虽然犯罪完成形态为未遂,但不影响刘某等人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因此,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