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援助衔接 鼓励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19.10.2015  15:30

  近日,自治区政府下发《关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调整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通过市场渠道和设置公益性岗位帮助实现就业,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平台,继续实施低保“渐退帮扶”生活保障,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加强了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工作的有效衔接。

  文件规定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一方面,通过市场渠道,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另一方面,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同时,强化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平台,将外来务工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购房落户等纳入服务范围。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与就业援助的衔接,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或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额给予3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保障,且其他低保待遇不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其必要的就业成本,为低保对象就业创业解除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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