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指导意见

11.08.2016  15:31

林业厅政府网8月11日讯  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16〕116号),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国有林场改革方向、目标任务、改革内容和工作要求。

意见》明确,将全市国有林场主要功能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并按功能定位,将所有国有林场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恢复国有林场机构建制,将各旗区管辖的国有林场确定为科级事业单位。

意见》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负总责,统一指导和推进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市属国有林场改革。各旗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国有林场改革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所辖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确保改革顺利完成。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国有林场林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改革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国有林场改革相关政策,依法依规操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筹措改革资金,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不破坏、不流失,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