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下达鄂尔多斯市返还旗区森林植被恢复费10026万元
04.03.2016 11:27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林业厅政府网3月4日讯 2015年年底,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农〔2014〕1681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全区征占用林地检查验收情况,自治区下达我市返还旗区级森林植被恢复费10026万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2013〕387号),将项目建设地点集中安排在由当地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重点区域绿化范围内。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重点区域造林绿化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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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2016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