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社会救助标准公布

23.03.2016  09:2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记者3月22日了解到,该通知要求各盟市要尽快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下发所属旗县(市、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各旗县(市、区)在2016年3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各盟市民政部门在5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记者 张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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