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裂商家玉镯责任如何分担
2013年3月26日,江苏省镇江市民李某在某珠宝公司看到一只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非常喜欢,便让营业员拿给自己试戴。未料李某一时疏忽,手镯掉到地上摔裂了。珠宝公司要求李某赔偿。李某称自己下岗了,没有能力赔偿。
珠宝公司与李某多次协商无果,将其告上法庭。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消费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翡翠手镯系易碎的贵重商品,在试戴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却由于疏忽致手镯滑落摔裂,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受损手镯标价38.8万元,显然属于贵重商品,经营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级别应当更高。而原告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比如,其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环境实施软包装,以避免消费者在查验手镯过程中可能导致意外发生。如果原告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了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即使消费者在选购、查验时不慎将手镯坠落地面,损害结果也可能避免,或者有可能将损失降至最低程度。由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也应当承担责任。
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场所环境和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该案整个交易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情形,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认定原告对翡翠手镯损坏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根据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认定,该手镯在受损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4.75万元,残值为2.3万元,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应认定为12.45万元。鉴于原、被告双方尚未完成交易行为,受损手镯仍然归原告所有。此外,作为翡翠手镯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在再利用受损手镯经济利益最大化方面,比被告更有优势。故将受损手镯交由原告处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损手镯价值,降低损失数额。法院近日判决:李某赔偿原告镇江某珠宝公司损失3.7万余元。
该案的判决透露给人们的法律信息是,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消费者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 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