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24.11.2015  19:44

 

编者按

为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在2015年底前全面推进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及实施工作。为便于了解《方案》及《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供大家学习借鉴。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中之重。《方案》强调,首先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是针对我区实际采取的有效措施。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政府依法行政占据着重要地位,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都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政府将自身放置于“宪法和法律制度当中”,一切权力行为都依据法律、按照程序作出,才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政府需要精通法律、熟练实务的参谋为其把关,政府法律顾问就是做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方案》将重点放在政府系统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而对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规定为参照《方案》实施。

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导的政府法律顾问机构

为了加快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进度,《规定》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所聘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络、聘任、考评等工作。

构建形式,根据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既可以在政府法制机构加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牌子,也可以在政府法制机构内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组建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专家、律师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为了便于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以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人员为主体,吸纳专家、律师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此外,还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期限和聘任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原则和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报、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方式,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法律顾问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一经审定,与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应将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开。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原则上为3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聘期。

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

为了突出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规定》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洽谈,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政府法律顾问无后顾之忧地位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规定》全面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享有下列权利: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按照规定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参加聘任单位的调研、考察;获得聘任合同约定的顾问费用;获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要的其他便利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聘任单位认为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有提前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