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年期保护入法值得点赞

15.09.2015  11:38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首次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劳动保护范围。根据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8月30日《山西晚报》)

  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作了规定。实际上,女性在更年期心理与生理变化很大,严重的甚至影响身心健康,因此女职工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山西省率先将“更年期保护”概念引入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把传统的“四期”保护拓展为“五期”呵护,值得点赞。

  “更年期保护”入法一小步,女职工权益保护一大步。虽然条例中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却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尊重和人性的关怀,填补了传统“四期”保护的不足。无独有偶,正在制定中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拟将“更年期可申请换岗”写入法律。显然,“更年期保护”正在成为社会共识,这无疑是广大女职工的福音。

  将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入法,其积极意义很多。“更年期”伴随着女性绝经等而出现,是因生理退化而引起的一个人生不适期。法律赋予女性更年期“换岗权”,这是对更年期这一生理自然的正视,更是对女性职工相关劳动权益的保护。而且,“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入法,是法律体系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入法,具有法律示范与带动效应。随着山西省“第一个吃螃蟹”,其它省份必定会效仿,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将在更年期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而用人单位在法律的约束下,也将更加注重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这显然是法律的进步,社会整体文明的进步。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入法,值得点赞。同时,期待类似的法律规定,能够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被效仿与推广!(梁新)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