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23.09.2016  11:37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张昊文)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通知明确,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只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者废止工作。未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各地区、各部门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立保证金项目。

  我区在《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4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于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以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当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对逾期部分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规范保留保证金的认缴条件、缴纳比例、动用条件、动用措施、返还期限、返还比例、返还方式和银行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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