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08.01.2016  22:13

   本网讯 (记者 赵静) 1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获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5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

  《实施意见》指出,从2016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4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45元。调整标准后,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盟市财政分担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100元的参保缴费补贴。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由户籍地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及时纳入。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实施意见》中规定,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给予免费。对确有需要、自愿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调整使用现有有关卫生计生专项资金解决。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便利,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等服务。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对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予以安排。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并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自治区惠民殡葬政策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纳入丧葬费补贴范围。

[责任编辑 魏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