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厂长的诈骗路续:王焕云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22.12.2014  23:21

2013年5月15日,本报针对原 包头 市包钢综合企业集团机械化综合厂厂长王焕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事进行了报道。随后,又连续报道了案件的后续发展。12月21日,记者了解到,因被告单位包钢综合企业(集团)机械化综合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2004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王焕云以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建设厂房等事由,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月利率1.5%至4%高额利息,借综合厂名义向本厂职工、厂外同事、同学、朋友等社会公众借款。直至案发时,综合厂共向255户单位及个人借款,借款金额共计1.81亿元,案发后,造成111户单位及个人的资金共计6500万元尚未归还。王焕云所在单位被判罚金50万元

同时,王焕云还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33368.15元,银行多次催要她都未按时归还。2012年7月13日王焕云在北京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3年7月,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罪对王焕云提起公诉。一审开庭时,王焕云曾对受害人道歉,但却没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当天,同时站在被告席上的还有包钢综合企业(集团)机械化综合厂。

昆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包钢综合企业(集团)机械化综合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焕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赃款人民币6500万元,信用卡诈骗罪赃款人民币33368.15元,责令退赔。

所在单位不服判决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包钢综合企业(集团)机械化综合厂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包钢综合企业(集团)机械化综合厂提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的存款总金额有意见。该厂认为,向本单位59名职工借款,针对的对象完全是特定单位在职职工,并非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所吸收的940多万元应予核减,王焕云以个人名义所借的5笔1020万元款项也应从非法吸收的存款总金额中核减。并提出,该厂是集体企业,受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王焕云的控制,对外行为完全是受王焕云支配作出的违法行为,其大部分向外借款的决策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属于王焕云个人行为。而且,该厂非法吸收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欠款,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用于单位的款项也确实用于生产建设,没有被用于其他非法经营。希望二审法院对该厂从轻处罚。

近期,此案二审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