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林业改革工作取得新进展
林业厅政府网12月17日讯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统一部署,2015年,自治区林业厅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全力推进林业改革,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是精心谋划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中央6号文件下发后,我厅在充分调研和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代自治区党委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日前,我区改革方案已经国家国有林场林区改革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下一步,我区将全面启动和推进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工作。
二是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基层林业组织建设的意见》。新增集体林地流转面积29.42万亩,累计626.59万亩;新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61个,累计499个;入社农户达到3.11万户,经营林地157.24万亩。加强了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修订出台了集体人工商品林、农田防护林、公益林采伐更新三个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采伐管理方式,简化了审批手续,强化了便民服务。为促进灌木林人工复壮更新和产业化利用,制定出台了《加强灌木林平茬复壮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森林保险工作。扩大了森林保险范围,加强了灾后植被恢复管理,扎实开展森林灾害报案与理赔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发生森林保险责任灾害630万亩,已赔付2.68亿元。
三是探索建立林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积极探索编制森林、湿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和《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更新指导意见》,编制完成了试点林场2014年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启动了森林和林地、湿地、沙区植被和物种保护等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制定了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提出了自治区、盟市、旗县的建议指标。
四是完善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地同价,启动了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修订工作,修订稿已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