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监管的通知》

07.04.2015  18:30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监管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对辖区内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通知》所通报的6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标识的产品,应立即予以查封,并协助企业做好召回工作。

二、要根据当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对蒙中药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贴标、分装和出租、出借证照等行为,严厉打击中药饮片经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并及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违规企业的情况和处罚结果。

三、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符合法规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