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管辖范围内案件必须接受不得推诿

31.12.2015  12:22

  群众上门报案,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作为,怎么办?记者29日获悉,公安部日前出台措施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部分公安机关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意见》,省级公安机关须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功能,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将逐步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案件相关信息将通过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

  如果群众想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有何方式和途径?

  据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介绍,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案件统一编号和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意见》对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主管责任,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条线监督,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还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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