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抚养费 遇到重大事件可“反悔”

08.04.2015  16:46

  王博2008年2月出生。2011年,父亲王利与母亲何雯协议离婚,约定王博由母亲何雯抚养,王利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王博18岁,其余一切费用都由何雯支付。2012年11月,王博被查出患上白血病,前期在医院共计花费40万元。其中,医保部门报销14万元,亲戚朋友捐赠4万元,王利支付4万元。剩余18万元由母亲何雯支付。2013年,王博在母亲何雯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利与何雯共同承担22万元的治疗费用,并对王博后期的治疗费用进行相应的分担。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利分担治疗费用。(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评析: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离婚时通过协议确定婚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成为“劳燕双飞”的双方预防未来产生纠纷的重要手段。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划分等问题,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但是,夫妻双方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关系的消灭。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2款关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第2款关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双方的协议是可以变更的。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