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食药工商局搭建纸质信息告知平台 有效履行“双告知”职责
为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锡盟食药工商局针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没有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锡盟也不具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条件,无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满足“双告知”工作需要的实际,在认真梳理国务院调整或明确的134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统一规范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告知书》和申请人《承诺函》的基础上,结合全盟各地审批部门进驻行政审批大厅现有的行政资源,积极搭建纸质信息告知平台,有效履行“双告知”职责,切实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实现部门协同监管。
凡申请人在全盟食药工商质监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 一方面做好告知审批部门工作。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经营项目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严格按照最新调整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办理;经营项目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在核发《营业执照》后,依据国务院调整或明确的134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填写《告知书》告知相应的审批部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告知书》须3—5个工作日内在行政审批大厅内流转,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流转《告知书》的工作日。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一方面做好告知申请人工作。 工商部门在为申请人核发《营业执照》后,要求申请人当场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函》,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该局还要求各地登记业务人员在核定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时,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调整或明确的134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及栏目设置正确录入相关内容,并通过“公示系统”的专设平台实现向同级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告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信息。(王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