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废止。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后,企业职工将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照《办法》规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我区要求,为了保持缴费基数平稳过渡,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除了缴费基数,《办法》还统一了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其中,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记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2009年,我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养老保险管理,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我区在当时的试行办法中就明确: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逐步实现全区统一;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此前的试行办法中同样统一了待遇标准。即: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实现全区统一;基本养老金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而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据了解,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办法》还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考核政府养老保险任务完成情况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各盟市、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两个月养老金作为周转金外,全部上划自治区级国库。此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
同时,《办法》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对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支付的费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对各级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少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预算执行情况应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年终对各盟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基本养老保险预算执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除了上述内容,我区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其中,各级政府应当健全管理机制,对养老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落实到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定全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工作;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养老金支付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送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并按照基金收支预算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将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链接)企退人员养老金今年再次上调
5月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提出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包括5项内容:第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养老金低于680元的,可先调整到680元后再按照本项进行调整。第二,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4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85%增加基本养老金。第三,按照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调整),调整不足45元的,按45元进行调整。第四,向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5元。第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通过此次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