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行铁路交通产业基金的报告》的决定

25.11.2014  13:5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行铁路交通产业基金的报告》的决定

(2014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副主席王波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发行铁路交通产业基金的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关于发行铁路交通产业基金的具体事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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