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21.08.2015  13:06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文件)废止。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执行统一缴费比例。即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并统一个人账户,即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按照办法,执行统一的待遇标准,即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今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各盟市、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两个月养老金作为周转金外,全部上划自治区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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