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精神,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开展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提出,按照“脱钩、改制、整合、盘活、做强”的总体思路,以推进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党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脱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推动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实施方案》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统一授权、全面覆盖,区分性质、分类监管,因企制宜、分步移交的原则,全面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办(属)企业脱钩,对目前尚未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自治区本级各类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自治区新组建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由自治区政府统一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推进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自治区本级企业脱钩改革任务,统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则,实现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不断激发企业发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