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治区继续提高各项社会救助标准
15.02.2015 12:59
本文来源: 民政厅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通知,确定了2015年各项社会救助标准。2015年,自治区城乡低保实际保障标准达到月人均497元和年人均3454元,分别比上年提高25元和225元,增幅为5.3%和6.9%。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实际集中和分散标准达到年人均7513元和3916元,分别比上年提高843元和273元,增幅为12.6%和7.5%。城镇“三无”对象实际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达到月人均1043元和723元,分别比上年提高259元和163元,增幅为33%和29.1%。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审核确定的各项救助标准,在2015年3月前按照新的救助标准将资金补发到位。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积极调整资金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确保城市低保资金在当月10日前,农村牧区低保和五保资金在当季初月10日前发放到困难对象手中。
2015年,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力推进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将综合低保对象劳动力系数、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赡(抚)养人情况、听证评议等因素,建立各地统一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切实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是继续开展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各地要尽早制定方案,按照本地区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在9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所有低保对象的重新复核和认定。三是大力加强低保对象档案管理。统一低保档案内容,在完善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和审批材料的基础上,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低保对象综合认定、补差水平调整、告知书和其它地方规定必需材料纳入档案,坚持一户一档,切实做到有据可查。四是切实规范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工作。重点加强对登记备案对象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备案人员信息100%的入户核查,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五是加快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尽快研究和制定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确保核对工作依规开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开展核对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确保核对信息数据的安全。六是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三位一体”实绩考核,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继续组织开展城乡低保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建立监督检查和问责长效机制,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社会救助处 李晔)
本文来源: 民政厅
15.02.201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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