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执行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点距离中小学直线200米的规定。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附件2),认真梳理细化本级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所承担的审批项目、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自治区文化厅下放到盟市文化行政部门的8项审批项目不得再继续下放。
三、为便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文化部制定并印发了文化市场行政审批(13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和通用文书(电子版请在《中国文化市场网》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网站下载),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参照执行。
四、各盟市、旗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台账管理制度,每一季度要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审批情况(附件3)。自治区文化厅将对各地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体系。
特此通知。
附:1、《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2、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台账报送表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2015年10月8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审批层级:自治区文化厅
审批事项 :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3、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二、 审批层级:盟市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事项
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
子项:(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3、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5、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6、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7、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子项:(1)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临时搭建场地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2)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8、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9、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10、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子项:(1)一般美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2)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批
三、审批层级:旗县(区)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事项
1、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子项:(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2)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2、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4、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5、营业性演出审批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