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4.03.2016 14:04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偿还义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有哪些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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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201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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