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或停征

29.03.2017  11:11

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或停征,自治区也将相继取消几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根据通知,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等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船舶登记费、卫生检测费等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等4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民政部门的登记费、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2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通知明确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