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据推翻用人单位侵权的空白合同

07.01.2015  20:43

  何小姐与所在的网络科技公司因加班费支付问题闹上劳动仲裁庭。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何小姐的工资标准定为23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开始。何小姐提出该合同是其签字的空白合同,事后由公司单方添加内容形成的。为证明自己的说法,何小姐向仲裁庭提交了自己入职申请表、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证明其实际的入职时间应为2011年5月初,其实际月工资为3200元。该公司虽不认可,但未能举出反驳证据。仲裁庭认为,何小姐一方的证据力大于公司一方,最终支持了何小姐的主张。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何小姐所在的公司虽强调有合同为证,并否认该合同系“空白合同”,但何小姐以入职申请表、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入职时间、工资数额,由此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空白合同,该公司虽对此不认可,但却未能举证反驳。在何小姐一方证据力大于该公司一方时,何小姐的证据证明力应当得到认定。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