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事话理】实名登记制度 治理广场舞扰民

22.06.2016  23:51

  “广场舞有了实名制和公约,现在居民开展广场活动都要守规矩了。”安徽合肥南七街道居民杨多玲表示。为规范街道广场舞文化活动,南七街道文化站在辖区开展了广场舞队伍实名登记制,接受居民投诉,此外还对广场文化活动的时间、地点、音量进行了约定。 (《新安晚报》)

  客观而言,合肥南七街道对广场舞的管理是一种创新,也是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实践和探索,但在具体实施广场舞队“实名制”上在笔者看来还是应该审慎为之,更不宜当成经验推广。当地的广场舞实名制,虽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参舞者一律实名,但舞队进行实名注册,恐怕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对于广场舞的法律规范不少,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17条又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再按照我国《公园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公共绿地上,禁止打鼓鸣锣、甩鞭等噪声污染大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团体可处以100至500元罚款。由此可见,对于广场舞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基于噪声污染。

  广场舞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是舞蹈队组织舞者的权利,“实名制”或实名注册登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热跳广场舞者由于自身放纵,可能导致周边居民权利受损,政府有关方面予以严格管理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国情民意的,但必要的管理绝不是“违法”管理,更不是巧设名目自创“实名制”。的确,近年来广场舞扰民下的冲突频繁发生。但实践证明,广场舞的规范离不开科学管理和引导,更离不开政府有关方面依法管理。 (毕晓哲)

[责任编辑 杨文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