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推荐质监系统法律专家的通知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全面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区质监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自治区质监局决定建立质监系统法律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推荐范围
1.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2.各直属事业单位;
3.各盟市特检所;
4.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推荐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记录,年度考核无不称职等次;
2.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
3.熟悉质监业务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4.从事执法工作8年以上或法制工作5年以上;
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受上述第3、4项条件的限制。
二、推荐程序
(一)满足推荐条件的人员自愿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法律专家库人员推荐表》。
(二)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负责汇总所属旗县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法律专家库人员申请表;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区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盟市特检所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核实后,统一填报汇总表(附件2),将汇总及申请表一并上报。
(三)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推荐人员进行最终审核、遴选,统一公布质监系统法律专家名单,颁发证书。
三、组织要求
建立法律专家队伍,参与自治区质监局组织的法制工作研讨、立法研究、执法监督、法治质检建设评价考核等工作,是推进全系统法治质检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法律专家的推荐组织工作,确保将系统内的法律人才纳入专家库,发挥其应有作用。
各单位于2016年4月1日前,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专家申报汇总表和法律专家推荐表报送自治区质监局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 薛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电 话: 0471-3255631 0471-3255538(传真)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法律专家推荐表.doc
2.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专家申报汇总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