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 超过法定的期间应赔偿

14.01.2015  17:10

  单位与王某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实际上入职后王某却按双方约定履行了3个月的试用期。近日,王某要求单位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间赔偿金的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2年10月25日,王某到济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2013年2月12日,双方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试用期为2012年10月25日至2013年1月25日,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为2000元/月。4月11日,王某以数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5月16日,王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数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数码公司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的双倍工资。王某入职时间是2012年10月25日,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2月12日,王某要求数码公司支付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2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王某的试用期应为2个月,数码公司对王某试用3个月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数码公司于2012年11月、12月发放给王某试用期工资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1月试用期满,数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王某2000元工资。综上,数码公司应支付王某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2月12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元。王某以数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此种情形下数码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王某要求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数码公司支付王某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2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元、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000元。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