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09.11.2015 17:10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近日,通辽市出台了《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办法》规定了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及救助范围、办理程序、救助标准及救助方式。临时救助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办法》要求,申请临时救助需向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建立主动发现受理机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慈善募捐等渠道共同筹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9.11.201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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