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单位也有权解除合同

30.12.2014  19:36

  朱某系某专科医院护士。自2013年以来,因更年期及家庭婚姻纠纷等原因,朱某在不到半年时间内两次出现输液失误。其中一次是医生安排她给一位老年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她要慢推,需要10分钟完成。然而,朱某在操作中,约6分钟就完成注射,虽然未引发意外,但这种药品快速输入人体有可能导致病人死亡。为此,该医院依据院规,对朱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朱某不服申请仲裁,最终被驳回。

  评析:医务人员救死扶伤之工作,人命关天。为防止医务人员因失职、渎职引发医疗事故,无论是国家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医院的规章制度,都对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做出相应的严格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止一次违犯可能引发严重医疗事故的违章行为,虽未造成后果,用人单位也同样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为系劳动者过错在先,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