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一男子庭审中毁灭证据差点被拘留

14.12.2014  20:37

12月9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城市建设审判团队在审理一起供热案件时,庭审现场突然发生了一起意外事件,被告袁兵(化名)在庭审过程中将原告证据撕毁,扰乱了法庭秩序,导致庭审中断。

被告袁兵因拖欠热力公司供热费2000多元,经热力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双方闹上法庭。在庭审质证时,袁兵称,热力公司供热温度不达标,热力公司随即向法庭出示了原告家中的测温记录,不料袁兵突然将记录撕毁。

主审法官当即对袁兵进行训诫。主审法官认为,被告袁兵当庭故意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对袁兵处15日以下拘留。

听了法官的训诫,被告人袁兵向法庭陈述了自己患有癌症,妻子长年患病,目前只能依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维持生活的实际困难。法官考虑,如对被告采取拘留措施,被告的妻子无人照顾,遂将拘留改为说服教育。被告袁兵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并写下悔过书。

随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袁兵当庭承诺给付热力公司供暖费1800余元,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临河区人民法院城市建设审判团队审判长付来云说,《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袁兵的行为属于毁灭重要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依法应该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