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矿业公司资产被指超标查封

30.04.2019  08:40

     昨天“一个注册资本1.036亿元的矿业公司,因一笔2800万元的借款纠纷,先后被法院查封近10次,查封标的达亿元。至今,法院仍未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

  陷于纠纷中的华龙公司 记者 武浩然/摄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金鼎工业园区的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龙公司)已被当地安监部门叫停。此前,其因下辖四个子公司,拥有五座萤石矿山、两座选矿厂、一座无水氟化氢厂而盛极一时,董事长夏庆华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据悉,该公司现处境与夏庆华多方借款有关,而其中一笔2800万元的借款纠纷,使其先后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简称松山区法院)查封近10次,查封标的达亿元。至今,法院仍未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

  夏庆华向记者表示,事实上早在2015年,债权人宁汉金就与华龙公司签订一份《借还款协议》,约定其向华龙公司注资并派驻监管人员,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及债务偿还。不过,宁汉金一再向法院申请对企业资产的查封,使企业正常运营陷入瘫痪。

  2019年1月7日,在夏庆华一方聘请深圳西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回厂审计时,发现有外来人员私自闯入办公楼及危化品生产车间带来安全隐患,于是华龙公司向派出所报了案,同时当地安监部门收到报告后,对企业作出了停产整顿的决定。

  

  借款引风波

  2013年5月,夏庆华因资金短缺向宁汉金借款3500万元,借款利率月息2%,并约定由其三个女儿共同还款。2014年3月6日,夏庆华偿还了700万元,同年8月16日因借款利息不能偿还,双方约定以华龙公司全部资产进行担保。

  直到2015年7月6日,由于夏庆华借款未能如约偿还,宁汉金向约定管辖的松山区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第二日,经该院审查后裁定,查封华龙公司下辖五个矿山采矿权证,查封金额为2950万元。

  由于华龙公司多方举债,2015年8月11日,在林西县政府人员参与下,该公司召开了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意以公司部分资产偿还债务或以债权人投资启动生产的利润偿还债务。此后几天,为执行会议精神,以华龙公司为甲方、宁汉金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借还款协议》。

  该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仅限于氢氟酸厂的生产经营,借款后,按批次向乙方出具借据。在此期间,乙方向甲方派驻财务人员,监督和协助甲方对资金的管理,乙方也可向甲方派驻其他人员,用于帮助和指导甲方生产经营。甲方生产经营回笼资金必须全部交由乙方派驻的财务人员,除用作日常生产经营相关事项资金外,其余资金的使用和分配视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该协议还注明,为确保乙方债务得以有效偿还,甲方每月(每周)的资金流量表、生产统计表应向乙方报送,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偿还债务和生产经营的会议。利息按每月2%计息,直到偿还完所有本息为止。

  据了解,该协议签订后,宁汉金陆续向华龙公司出借1090万元,并由华龙公司出具了借条。令夏庆华意外的是,随着企业的运营,宁汉金派驻人员赵长空、付伟强、宁汉城三人分别掌控了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收支各部门,导致华龙公司原有管理人员被架空。

  夏庆华称:“在宁汉金派驻人员的3年时间,松山区法院几乎查封了公司的所有固定财产和原材料,加上松山区法院又冻结了生产流动资金、工人工资、水电费款以及税金,使公司正常运营陷入瘫痪。

 

  蹊跷的查封

  据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宁汉金向华龙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后,相继向松山区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设备、厂房、办公楼、土地使用权、车辆、原材料以及资金账户的查封。据统计,自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因此案松山区法院下达裁定达11次。

  如,2015年7月7日,松山区法院依据宁汉金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华龙公司下辖五个采矿权证,查封财产价值为2950万元。2015年10月9日,松山区法院依据宁汉金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华龙公司氢氟酸厂土地使用权、办公楼一栋、机器设备、厂房两栋,查封价值为3000万元。

  不久后,宁汉金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1月6日,该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夏庆华、夏雪、夏雨、夏冰、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宁汉金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华龙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上述调解书达成后,松山区法院下达了1份民事裁定书及8份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查封了华龙公司车辆及原材料,查封价值为1000万元;2017年4月5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2018年5月7日将被告华龙公司氢氟酸厂土地使用权、办公楼一栋、机器设备、厂房两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3000万元,以及将价值1700万元原材料予以查封;2018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华龙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原材料予以查封;2019年1月8日,将被执行人华龙公司在案外人曲素英名下在农行松山支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扣划。同日,将被执行人华龙公司案外人宁汉城名下中国银行林西支行和农行林西支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划扣。其余裁定为解除查封的事项。

  夏庆华及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军均表示,自2017年起,其对松山区法院下达的8份执行裁定并不知情,其中2份从宁汉金派驻人员赵长空处获得。

  对此,松山区法院法官明迪向记者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裁定书并非只能送达给法人,送达给公司人员或门卫都是可以的。

  针对法院的查封及处置只向赵长空送达是否妥当,以及债权人宁汉金是否履行了借还款协议内容?明迪表示,其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至于其他情况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也可通过诉讼解决。其还表示,对华龙公司的相关举报已知情,并在做书面材料。

  王彦军称,目前华龙公司已启动审计程序,并依法进行举报,现有关部门也已受理。(武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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