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偿还170万元被告申请再审裁定发回重审

04.02.2016  11:44

  原标题:一审判决偿还170万元被告申请再审裁定发回重审

  2014年2月28日,付玉芳被呼市赛罕区法院判处偿还原告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0万元。付玉芳不服,之后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过再审,2015年11月2日,付玉芳终于拿到了呼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一审判决被告偿还人民币170万元

  2014年年底,付玉芳居住在山东威海,一天,他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朋友称,付玉芳之前供职的单位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把他告上了法院,且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赛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判决以公告方式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介绍,2010年夏天,付玉芳当时在呼和浩特做餐饮生意,后到北京华傲精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出任行政总监职务,负责开发北京昌平兴寿镇东庄村的项目。

  付玉芳提供的一份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表明,一审法院(赛罕区法院)认为,原、被告间权利义务明确,原告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付玉芳实际向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7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付玉芳偿还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70万元。

  发回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

  判决后,付玉芳不服,他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呼民申字第58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付玉芳提供的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还表明,另查明呼市赛罕区中专路街道园艺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出具证明,证实付玉芳一家已不在该社区居住。证据表明,付玉芳已从呼和浩特移居北京后再移居山东威海。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写到,呼市中院审理查明: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发北京昌平兴寿镇东庄村的项目期间,付玉芳作为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总监,陆续从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开发的项目中。项目完工后,付玉芳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与北京华傲精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书》,对房屋装修部分进行了结算。对此,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民终字第04942号民事判决予以佐证。此次审理期间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又主张借款170万元是由以下四笔款项构成,即2008年4月10日的借款60万元、2011年10月18日的借款30万元、2011年7月26日的借款40万元、2011年12月30日的借款50万元。而这四笔款项总计为180万元,与其诉求的170万元不符。

  付玉芳作为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总监负责开发北京昌平兴寿镇东庄村的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双方应对此产生的工程款项进行审核对账。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双方未对账情况下,便聘请中磊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作为起诉的依据。因付玉芳提出申请,要求对《企业征询函》上的签名进行文字鉴定,为便于诉讼尽快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裁定,撤销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3)赛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发回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记者邢占国)

[责任编辑 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