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04.08.2015  10:01

   新闻背景: 贵州毕节一名15岁初中学生遭13名同学围殴致死,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而6月份在四川资阳、江西永新等地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仍令人唏嘘不已。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媒体曝光的类似违法犯罪案件近50起。据《检察日报》报道,在70%的未成年人犯罪数字中,14—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在2013年已突破50%,且逐年提升。而我国刑法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8类严重刑事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网友青青河边草: 我国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达数万之众,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年龄偏高,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免予刑罚惩处,确实有容忍过度之处,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违法犯罪。

   网友聪儿: 西方一些国家通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加大惩处面,有效震慑了未成年人犯罪。比如荷兰规定12周岁以上的儿童,犯罪要受到刑罚;香港年满10周岁的儿童,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的对其行为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以强凌弱、殴打同学等犯罪行为,少年法庭虽然不一定会判监禁刑,但判令履行社会服务或进入感化院则是必需的。

   网友披风藕片: 目前,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应进入专门或工读学校进行教育矫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相当部分家长或者监护人对“一身恶习”的未成年人子女无力或不愿监护,政府收容教养也是逐年萎缩,一些专门学校因为父母担心“交叉感染”,大多招生难以为继,于是大量问题少年流落社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人群。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