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殴打 保安员视而不见担不作为责任

29.12.2014  20:49

  某小区业主金先生因欠债问题被债主汪某找上门,并在金先生家楼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相互殴打。正在此处巡视的小区保安员吕某虽已看见,但未做任何表示就离开。金先生被打伤倒地死亡。事后,经金先生家属起诉,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承担10%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吕某不仅被取消当月奖金,其当月工资也被扣发20%,

  评析:《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9条2款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本案中,保安员吕某发现“违法行为”,既未加制止,也未向110报警,而是一走了之,属于当为而未为之失职行为,导致业主金先生被殴打致死。由于主要侵权人是汪某,物业公司只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承担次要的过错赔偿责任。保安员吕某因失职并给公司造成相应的损失,被公司取消当月奖金、扣发20工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