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中信信用卡13.5万元招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千里传票

20.12.2017  18:56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王宇 ) 12月初,呼和浩特市刘先生先后多次接到快递人员电话称,自己有一封来自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快件需要核对收件地址。起初,刘先生认为是骗子盗取个人信息,他多次挂断电话,而对方却特别执着,再三的拨打刘先生电话。表示确有此事。

  最终,刘先生从快递人员处收到邮件,打开一看让他一筹莫展。邮件内是一张来自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同时还附有一份民事起诉状,被告正是他本人。对于法院的传票,刘先生是“有苦难言”。


  说起这件糟心事,刘先生称自己简直是“祸从天降”,原本只是在电视新闻中看到的电信诈骗场景,如今竟真实发生在自己身上,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十三万五千元,而事发后银行认为该贷款属于刘先生个人行为,需要其按期进行还款。

   祸从天降 莫名“被贷款”13.5万元

  2016年8月21日下午,刘先生正在家中休息,突然手机有信息传来,刘先生打开手机,一则来自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消息称,他本人名下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分别于当天下午办理了两笔分期贷款,金额分别为128000元和7000元,共计135000元。

  “当时信用卡就在我身上装的,我也没有进行任何操作。而且最令我无法理解的是,我中信银行的信用卡额度仅为三万七千元,而被盗刷的金额竟然高达十三万五千元”,刘先生说,意识到自己可能被他人盗刷了信用卡,为了证明信用卡为自己持有,他出门找到一家就近的中信银行ATM机网点,进行了一笔取款操作,取款金额为100元。

  与此同时,刘先生当即拨打中信银行全国客服电话,并在接通后告知工作人员,他的信用卡被他人盗刷且金额较大,希望银行当即冻结这笔款项和该卡片,但事后得知,这笔钱还是随后被转了出去。

  在刘先生与中信银行客服人员进行沟通后,他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案件交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理并立案。截止2017年12月1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刘先生提供了一份书面形式的“形式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单”。

  记者看到,该告知单上明确写着,“我局于2016年8月21日立案侦查的刘某某被电信诈骗案,虽近多方工作,但目前仍未破获”。

  记者从该局获悉,案件侦查进展情况为,民警调取受案人被诈骗银行账户情况及涉案资金流向等相关案件信息,警方正在全力侦查,如有重大进展,将及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银行各执一词 银行催其如期还款

  采访中,刘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他打印出了自己名下信用卡的交易详单。通过查询,8月21日当天,刘先生名下的信用卡通过中信银行个人网银渠道成功办理两笔名叫“新快现”的消费分期贷款。

  两笔贷款的金额分别为128000元和7000元,在贷款成功办理后该款项被转入刘先生名下的中信银行借记卡中,随后分多笔不同金额被转出。

  而采访中,刘先生多次向记者表示,他使用信用卡一般就是消费时用于支付,并按期还款。他甚至都不知道个人网银该如何使用。

  同时,刘先生称,当初在办理这张信用卡后,银行还提供了一张借记卡。事情发生后他进行了交易记录的详单查询,从中可以看到,8月21日这笔共计135000元的贷款在办理成功后第一时间转入他名下的这张中信银行的借记卡后,分四次进行了不同方式的转出。

  第一笔是8月21日13点33分,通过中信银行手机银行转账50000元,对方开户人为李某,开户行为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

  第二笔是8月21日13点39分至13点41分,通过工商银行ATM提现四笔,每笔5000元,共计20000元。

  第三笔是8月21日14点48分,通过客户名下支付宝转账50000元,对方开户行为中信银行杭州钱江支行。

  第四笔是在8月21日15点55分,通过ATM转账14650元。

  对于上述多笔交易情况,刘先生告诉记者,至始至终他都没有收到任何中信银行发来的确认信息,包括短信和微信均没有。

  “我就想知道,对于办理贷款,而且是数额较大的贷款,是否应该跟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或身份核实,而当时这么多笔交易,我均没有收到一条信息或来电”,刘先生说,他的手机及电话号码均已使用多年,从未更换。

  对于刘先生的说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民事起诉状”中也进行了相应的回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民事起诉状事实和理由中陈述称,通过中信银行个人网银办理新快现业务,首先需要填写本人设置的登录名及密码登录网银,在登录并选择办理“新快现”分期贷款后,需要填写本人名下的借记卡作为收款账户,同时需要填写信用卡交易密码,银行也将发送动态验证码到系统留存的客户手机中,以确认系客户本人操作。这些措施保证了“新快现”贷款系客户本人办理,并交付给客户本人。

  而且在转出中的第三笔,是通过支付宝完成,其中就需要提供手机、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密码、短信动态验证码等私密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可证明,前面的三笔款项都是刘先生个人行为。

  综上,银行方面认为,两笔“新快现”消费分期贷款系刘先生本人所办理,而且其也收到了上述款项,也系其本人对款项作出处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且银行多次催收,仍未按期还款。

  网络中,中信银行信用卡“新快线”贷款业务被人诟病很多,记者百度搜索中信银行“新快现”业务,有网友发帖称,“信息泄露,有人在中信银行用信用卡办理新快现套走12万,我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此情况跟刘先生的遭遇比较类似。同时在网络中也有题为“中信信用卡圆梦金和新快现需要注意的坑”。

  记者了解到,所谓“新快现”,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小额消费贷款服务,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取现(转账)获得贷款,之后持卡人需向银行等额分期还款的服务。

   银行回复:暂无需客户还款

  19日上午,记者与刘先生一同来到位于赛罕区大学东街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市场部李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与刘先生。

  当日下午,中信银行邮件回复记者称:关于您反映客户刘先生的问题,具体回复如下:首先,我行核实了解到该业务为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渠道办理的,且办理业务后款项划入客户名下借记卡(该卡于2010年12月3日开户)。通过我行网银办理该业务需提供的要素包括:1、客户本人的网银登录名(为注册时的用户名、身份证或手机号);2、网银登录密码;3、信用卡交易密码;4、我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5、款项转入客户本人名下借记卡。

  该现金分期业务为客户名下信用卡所办理,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涉及密码及短信验证码均为客户个人机密信息,且款项划入客户本人名下借记卡,客户与我行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目前针对该款项,刘先生与我行尚存分歧。故我行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定,以维护客户及我行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我行针对该争议款项持续进行悬账,暂无需客户还款,也未向客户进行催收。

  刘先生称,在此前6月份,曾有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在当时的新闻播出后,也曾有网友留言称,遭遇了同刘先生一样的事情,而且同是中信银行的持卡用户。在此,刘先生希望通过本报寻找,是否还有其他中信银行的持卡用户遭遇过类似事情。

  对于此事,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苗荣盛律师表示,当时是以诈骗案报警,如果涉嫌诈骗,可能是个人信息被泄露,遭到他人窃取,对于银行而言,就不存在较大过错,属于当事者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不当,没有尽到高度的保管意识而造成的损失,则应由储户自身承担。

  同时,苗律师表示,如果是刘先生的个人信息被盗用,作为金融机构属于软硬件系统出现漏洞,导致储户的款项被盗刷,这就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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