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市委市政府新出台法律援助实施意见部分内容予以解读

01.06.2016  23:02

        近日,鄂尔多斯市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在自治区两办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六大事项,扩大了援助范围,基本覆盖了全市的法律援助申请面。该意见的出台,对鄂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强化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市法援中心对新增的援助事项予以解读。

        据了解,新增的事项范围共六项:一是涉及要求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二是涉及供暖、供电、供水纠纷要求赔偿、补偿的案件;三是涉及物业管理纠纷要求赔偿、补偿的案件;四是经信访部门引导后,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五是涉及民间借贷债权人,额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无条件聘请律师的案件;六是经审查确定应提供非诉讼服务行为的事项;即包括当事人申请提供诉外调解、协商服务行为,当事人申请提供查询土地、房屋、工商、车管等单位信息资料服务行为,当事人申请提供代拟法律文书服务行为。

        但是,新增的事项范围明晰了,是否意味着在具体工作中就容易把握呢?恐怕还有一些具体情节和对象还需认真研究,区别对待。

        由于鄂市各旗区经济状况、发生纠纷类别和数量各有差异,因此在具体执行时还应有各自的标准。例如,一、二、三类要求赔偿和补偿的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应否审查,市法援中心认为,此类案件较多的地区,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纠纷的原因、情节和后果等区别对待,应予审查。此类案件较少的地区一般不予经济状况审查。第四类案件,经信访部门引导后,认为应当给予解决,也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只是当事人无力聘请律师,此类案件因情况特殊,及时援助会缓解当事人、政府和社会压力,一般不作经济状况审查。第五类案件,涉及民间借贷的债权人考虑到20万元及20万元之内,这类案件应当严格把握,主要把握其现实经济状况、出借的资金来源、出借的目的、与对方的关系、利息归还情况和本人年龄等因素。第六类案件,因是非诉服务行为,且不是援助人员劳动量较大的行为。鄂市爆发民间借贷纠纷以来,要求提供此类援助请求较多,同时考虑法律援助应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充分满足请求者的愿望。此类案件的援助,是鄂市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的结果,在全区乃至全国的法律援助范围内均未曾出现,可视为鄂市的创新做法。

        解读新增援助事项范围背景和具体操作标准,只能立足鄂市全市这个层面。因此,在阅读和理解这个解读时,一定要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把握。同时要充分理解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施法律援助的精神实质,把鄂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