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反对南京虐童案养母不予批捕

20.04.2015  14:37

[ 导读 ]昨天下午,南京检方发布最新消息,对“虐童案”养母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经法医鉴定,受虐男童构成轻伤

  昨天下午,南京检方发布最新消息,对“虐童案”养母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这一结果,在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经有了明显的“征兆”。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当时参与听证的19人中,有12人在会上就建议不批捕,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不过,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批捕并不意味着“人就没事了”,“正常的程序还是要走的,只不过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已。”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陈士渠

  反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南京检察

  浦口区检察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

  南京浦口检方对涉事养母不予批捕

  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报警,二年级学生童童(化名)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4月5日,养母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童童经鉴定为轻伤一级。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获悉,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而这一结果,在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经有了明显的“征兆”。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当时参与听证的19人中,有12人在会上就建议不批捕,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

   辩护律师称当事人已经被取保候审

  按照法律程序,一旦检方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昨天下午4点半左右,现代快报记者就此事与孩子的养父进行确认时,对方婉言拒绝了采访。

  不过,记者随后从其辩护律师口中获悉,目前李某某已经被取保候审。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发微博表示反对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记者发稿前获悉,对于检方对养母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反对。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发私信希望采访陈士渠,但截至发稿时暂未获回应。

  对此,检方表示,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完全依照法律法规程序来办理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检方不批准逮捕的四点理由

  浦口区检察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以下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包括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表现为在一定时限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逮捕是预防性而非惩戒性措施,其仅具有程序性效力,并非对案件进行的实体处理。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逮捕必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李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逮捕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反思,并通过辩护人宣读了致歉信。其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某某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李某某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综上,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批准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动机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目的是为了提高学习能力。

  但李某某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其没能用平等对话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交流,而是选择了“棍棒”教育这一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方法,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该案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某某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发生在具有监护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办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尊重被害人意愿。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因此,该案的办理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依法作出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处理。本案被害人向我们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某某,在我院4月18日召开的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某某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某某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不批捕是否

 

  意味着她“没事了”?

  由于不少网友对“批捕”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不批捕“人就没事了”。对此,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了解到,孩子伤情的大小、是否逮捕都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法律程序上的终结。

  眼下,尽管检方对其作出不逮捕决定,但公安机关还在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接下来,检察院还要审查起诉,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当然,如果提起公诉,那么就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养母还能继续

 

  收养这个孩子吗?

  接下来李某某与养子会很快见面?对此,辩护律师表示,这应该看双方的意愿,相信两人不但会很快见面,并且孩子还会回到南京与养父母一起生活。

  值得一提的是,在浦口检方4月16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公布,李某某收养孩子并不符合条件,是违规将孩子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既然是违规收养,孩子还能与养父母一起生活吗?

  对此,辩护律师表示,“违规”收养只是民政部门的一个说法,但按照法定程序来说,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来正式请求这个收养,养父母也会据理力争,来完成收养手续。“但这并不影响他们继续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收养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质疑,但并不影响继续维持现有的收养关系。”

  现在孩子情况怎样?

  心理专家张纯表示,案发后他曾与孩子见过面,他发现孩子一直处于应激的状态,“在孩子的认知里,一直认为是自己不听话才会被养母打,而不是对打这件事情有一个正确的认知。”

  事实上,孩子从案发后一直表示要见养母。对此,张纯表示,这实际上是孩子回到生父母家中以后,面对陌生的环境下的一种应急反应。亲生父母对其的不接纳,甚至同样认为是孩子不听话才会被打的,打孩子很正常,让孩子在安全感、归属感、亲密感上都产生了对陌生环境的恐惧。因此,孩子才会在案发后表示,想要回学校上学,其实是想要回到熟悉的环境中自我疗伤。

  因此,张纯表示,应该对李某某和孩子都进行心理干预,因为即便民政等相关部门加以干涉,但毕竟没有人会24小时参与孩子的生活,应该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对孩子生理和心理上可能产生的二次伤害,不能让孩子再次因爱的名义而受到伤害。

[责任编辑: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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