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十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之吴某某与郑某某财产分割纠纷案
选送单位: 赤峰市妇联
办案单位: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之父于1997年未办理婚姻登记开始同居生活至2009年9月郑某某之父去世。在此期间,吴某某与郑某某之父于2001年共同以某养殖厂的名义,在赤峰市松山区某镇某村租赁了2666.4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养羊,并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租赁期限为二十五年。2002年底,吴某某及郑氏父子在承租的土地上建筑了平房、二层楼房。
2010年,吴某某与郑某某因上述房产等财产归属发生纠纷,吴某某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一半的房产等财产。
办案过程及结果: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吴某某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裁定发回重审。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后判决:吴某某依法享有土地上所建房屋中的平房及二层楼房的10%的份额;驳回了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吴某某仍不服上诉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考虑吴某某年老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客观情况,认定吴某某所占份额应适当增加。故判决撤销重审判决,改判吴某某享有争议房屋30%的份额。
之后,吴某某另案起诉郑某某给付房屋30%份额折价280044元,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吴某某的诉请行为。
工作成效及启示: 本案的难点在于吴某某与郑某某之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属于非婚同居关系。由于非婚同居在我国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同居者互相之间又没有法定继承权,涉及非婚同居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时,尤其是同居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官只能综合考虑财产取得方式和各自对财产贡献的大小酌定分割。而自由裁量的结果又很难满足双方的诉求,增大了化解纠纷的难度。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公民只有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