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位列“全国文明城市”地级市第八全区第一

03.03.2016  11:43
  记者从乌兰察布市文明办获悉,在中央文明委组织的2015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年度测评中,乌兰察布市获得89.02分,位列全国123个地市提名资格城市第八名,全自治区排名第一;在同时开展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中,乌兰察布市在123个提名城市中全国排名第十、全自治区排名第二,总分为93.90分。

  据了解,2015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中央文明办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5——2017)》,组织国家统计局和中央文明委部分成员单位,对全国123个地级以上提名城市(区)进行了文明城市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年度测评。测评数据采取网上材料申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3种方式采集。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测评网上申报和实地考察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大。实地考察主要针对城市日常管理、群众生活环境、市民文明素质等指标,由实地测评组随机抽取我市的测评点进行暗访考评。同时,通过入户调查和随机街访,听取市民对创建工作的评价意见,强化以人为本、创建为民的工作导向。

  全国文明城市是我国城市的最高荣誉,是反映我国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届,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周期为2015——2017年,前两年进行年度测评,第三年进行综合测评,三年测评结果分别按20%、30%、50%比例计入评选总分,依据总成绩确定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名单。(记者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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