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了立法权

06.01.2016  17:20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此举意味着乌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了立法的权力。

  201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市以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权。

  日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现正面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文/英文)

[责任编辑 李中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