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森林公安局侦破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9.05.2015  18:20
 

林业厅政府网5月29日讯  2015年5月25日,乌海市森林公安局将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至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1月22日,我局接到群众提供线索:乌海家园论坛登载“乌海花鸟市场有人贩卖猴子”的信息。我局立即派民警对乌海市花鸟市场进行摸底排查,当场发现猴子活体一只,嫌疑人王某某存在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局随即对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猴子的种属、保护级别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涉案的动物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宗某某对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宗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目前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乌海市森林公安局已将该案件依法移送至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