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明确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责任

15.07.2015  10:39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近日,呼市财政局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赔偿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依法赔偿做出了明确可操作的规定,弥补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方面制度的空白,对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增强了资产管理责任意识。《办法》明确各单位是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对贵重资产、专用资产、保密资产、公用资产要指定专人负责,将资产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           二是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办法》适用于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活动,并详细列举了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有利于推动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章立制,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三是细化了损失计算方法。对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资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同的资产损失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依据。           四是完善了责任追究程序。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所在单位根据查证认定情况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责令相关责任人支付赔偿金,赔偿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国有资产损失的问责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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