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本级行政事业单职工可享受住宅取暖费补贴

18.12.2014  20:32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正式出台,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废止。此次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范围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单位所驻地区居民住宅现行供热价格收费标准和规定的年取暖月数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同时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从2015年至2016年取暖期开始执行。今年至2015年取暖期按月计发的取暖费补贴于今年12月发放完毕。

      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取暖补贴,按每户1546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由发放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发放。考虑自治区部分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偏高而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聘用手续)变动,从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变动的下个取暖期起,按相应的职务或职称级别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