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先生:我的林地补偿款哪去了?

16.06.2015  15:21

  近日,呼和浩特市读者云海洋向本报记者反映:“我家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我父亲云天和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在村里就有1亩林地,并依法取得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然而,在2003年,呼和浩特市开始对东河防洪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并对滩槽内现有林木重新规划更新。为加快东河治理工程建设进程,呼和浩特市东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东河建管处)成立。同年5月,东河建管处以更新绿化为名,开始与村民签订林木补偿协议,林木补偿涉及讨号板村土地266亩,当时我父亲领取了五六百元的林木补偿费。2004年春节后,我父亲发现东河建管处不但没有对林木进行更新绿化,而且还在林地里面建起了楼房,后经了解才得知,原来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委会(以下简称讨号板村委会)已将这块儿林地以每年每亩200元的价格租给了东河建管处,租期从2003年至2013年共计10年。2013年东河建管处租期届满后,讨号板村委会再次将这块地进行了续租,现在这块儿林地早已变为高楼大厦,但两次租地的租金我们不但一分钱没得到,就连我父亲的那1亩林地的补偿款也不知该向谁要?”

  针对云先生反映的情况,6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赛罕区西把栅乡人民政府采访,由于该乡党委书记张全胜和讨号板村党支部书记云飞均在开会,因此采访未能进行。

  随后,记者来到赛罕区政府,打算就此事采访分管林业相关领导,在与宣传部的沟通中,副部长韩玉梅随即帮记者联系了讨号板村书记、村长、区林业局和国土资源局赛罕分局等部门领导,并约好第二天上午由赛罕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一次由记者参与的协调会。6月11日9时许协调会准时开始,参会的部门有赛罕区林业局、赛罕区西把栅乡信访科、国土资源局赛罕分局和讨号板村委会等五六个部门。在协调会上,赛罕区林业局副局长刘文碧仔细看了云天和的林权证说:“首先这块地的‘四界’(指相邻的地界)不清,需要近一步去核实。如果云海洋提供的林权证上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章,档案局又能够查到,就说明证件是真实有效的。林权证代表的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四项权利。”

  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分局工作人员胡强认为:“从国家法律角度来看,第一主要看云天和有没有林权证、证件合不合法,第二当时补偿过没有?这些关键问题必须搞清楚。一旦国家给村民发了林权证,主管部门仅仅收回村民的本又没有吊销过的话,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应该采取正式红头文件的形式予以注销,如果真正这批林权证没有注销的话就应该面对现实,既要把老百姓的事情办好,又要兼顾历史现状。”

  “关于林权证的事儿,1982年的时候讨号板村委会给乡里打了招呼,将村集体的荒地给村民分了下去,当时按户分地每户一亩,要求村民绿化造林,地分下去以后,村里约200户人家都在地里栽上了树。后来,林业部门给每家每户都办理了林权证。2003年签租地协议的时候我也在场,当时是因为没办法弄成了集体租赁。一开始征地的价格很低,后来开始大面积征用,树的价格也水涨船高。当时我只领过树苗的补偿,而地的补偿一直没领过。”当时参与租用土地协议的村民李计锁回忆说,“2013年东河建管处合同到期后,人家又找了过来,后来村委会又跟人家签了10年的续租合同,租金从过去的每年每亩200元涨到了现在的2000元,至于人家租赁后做什么我们现在就不追究了,只要老百姓实惠就行。”

  在采访中,有村民质疑这样的“以租代卖”做法否是符合国家政策?讨号板村党支部书记云飞解释称:“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是租给人家了,但没有卖,现在村委会账面上还有这块儿地呢。”对于这样的说法,赛罕区林业局副局长刘文碧回应称:“这个林权证一旦发下去,土地是村民的,不是集体的,这是森林法明确规定的。”

  那么,云天和的林权证在档案局是否能查到?

  6月11日16时许,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档案局,工作人员很快从电脑里调取了云天和当年的林权证,在这份档案编号为34-547-005的林权证上记者看到:“本证所列林木和林地属西把栅公社讨号板云天和所有,发证日期是1982年7月1日。”为了近一步求证东河建管处当年租赁村民林地款项是否给了村委会?6月12日10时许,记者又多方打听联系到了2003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东河建管处负责人、现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局长的马政。“当年涉及到土地的事儿,农民拦得没办法,最后达成了一个租赁协议,如果当时按土地征用的话肯定征不起,后来想到干脆以租赁的形式租吧!意思是等租期到了以后土地还是村民的,现在租赁土地到期了,如果政府还需要租就应该再给村民钱,如果不租,土地就应该还给村民。”马政肯定地说,“53.2万元的租金当时就支付给了村委会,要不村民也不会让我们施工,至于村委会给没给村民我就不知道了。”

  对于村民质疑的“以租代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玉淋这样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包括林地,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法条可以清楚的看出,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本案中村委会和东河建管处签订的租赁林地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而无效,2013年到期后续签的合同依然是无效合同。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在本案中东河建管处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无效的行为或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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