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现场推进会在赤峰市召开

29.04.2015  20:58

4月23日,自治区检察院、司法厅在赤峰市联合召开全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现场推进会。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周黎明、自治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韦亚力、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德成出席。应邀参加会议的还有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秘书长苏忠胜、自治区人大内司委副主任萨仁,赤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郑洪学,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邹德华。各盟市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司法局局长及相关处(科)室负责人,自治区和赤峰市政法委、人大内司委、财政厅(局)有关人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相关人员及赤峰地区人民监督员共计11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全体与会人员参观了赤峰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区、警示教育基地以及案件管理大厅、控申接待大厅,观看了赤峰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专题片,听取了通辽市、赤峰市检察院、司法局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经验介绍。

马永胜检察长在讲话中指出:当前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要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深化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改革,拉开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距离,保证这项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权威性、实效性。二是扩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将监督情形由原来的7种扩大至11种。三是改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从制度上保障和强化监督的效果。四是改革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贯穿于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全过程,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成为常态。他要求,全区检察机关要完成好角色转换,把握工作的关联性。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和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加快依法治区的步伐。

周黎明厅长在讲话中全面阐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第一,及时制定方案。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确定了大的框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也已共同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选任,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人民检察分院及所辖呼市、包头、集宁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盟市人民检察(分)院人民监督员由盟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监督盟市人民检察(分)院和所辖旗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各盟市司法局要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抓紧时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5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二,严密组织选任。一要掌握好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的设定门槛并不太高。在这一前提下,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坚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真正把热心司法事业、能力强、素质高、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的人员选拔出来,建立一支政治、业务、作风过硬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二要安排好名额分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要注意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尽可能吸收各行各业的人员参加,兼顾民族、地域、阶层等因素,保证来自基层的普通群众占到相当比例。三要组织好资格审查。对于拟任人选,司法行政机关要在留足差额的基础上,认真考察、精心选任。考察选任中,既要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全面衡量,又要注重考察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对于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任。此外,还要注意考察拟任人选的品行,通过走访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谈话访谈等方式调查核实有关信息,多方掌握其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个人信念,确保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行为清白、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对检察工作和案件当事人不存在偏见,避免在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可能的违法违规情况。全区范围选任环节的工作,原则上要在7月底前完成。第三,加强业务培训。按照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的实施方案,选任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对全区人民监督员统一组织开展培训。培训要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一要强化责任意识教育。二要强化法律知识培训。三要提升业务技能。四要加强监督纪律方面教育。第四,落实管理职责。一要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对于经过考察公示环节确定下来的人民监督员,要专门举行聘任仪式,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全面搜集人民监督员的相关信息,建立翔实的档案数据库。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安装应用专用软件,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与检察机关的资源共享。二要掌握履职情况。对检察机关依照程序抽选或选择参加案件监督等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到本人,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各方面的便利,使其能够处理好监督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按时参加案件监督等活动。活动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职履责的信息,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要通过电话、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学习资料、编寄信息简报等方式,畅通与人民监督员的交流渠道,为他们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三要完善考核制度。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履职行为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履职情况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人民监督员,予以表彰奖励,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对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要及时对其进行劝诫。人民监督员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程序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检察机关和被免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要重视检察机关提出的处理建议,充分听取申辩意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有关规定慎重做出处理决定。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韦亚力常务副检察长在总结讲话中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作了说明,并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全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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